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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关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6-14 15:30:17

 

        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方便企业办理海关业务,天津海关将滨海新区塘沽街等13个街(塘沽街、大沽街、杭州道街、汉沽街、茶淀街、大港街、海滨街、寨上街、新北街、新河街、北塘街、胡家园街、古林街)、新城镇等5个镇(新城镇、杨家泊镇、中塘镇、小王庄镇、太平镇),以及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中新生态城(中心渔港)等功能区(以下简称“新港辖区”)的企业管理、减免税审批、加工贸易管理、保税货物监管及后续稽查、核查等职责,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以下简称“开发区海关”)负责调整为天津新港海关负责。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761日起,工商注册地为新港辖区的企业的企业管理、加工贸易、保税监管场所、经关区授权承接的减免税审核确认等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201761日前,工商注册地在新港辖区的企业在开发区海关办理的业务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开发区海关已设立未核销的电子化手册所涉及的变更、深加工结转、核销等相关业务,以及已开展核查未结案的,继续由开发区海关办理。

  (二)在开发区海关办理的新港辖区企业加工贸易联网业务,新港海关于201761日开始,承接联网企业的新建账册工作。自71日起,新港辖区企业凭新电子账册办理通关手续,原开发区海关设立的电子账册自71日起停止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本账册项下未办结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和余料结转业务除外)并继续由开发区海关核销完毕,余料结转到企业在新港海关新设立的电子账册。

        (三)新港海关于201761日起承接新港辖区保税监管场所电子账册建账工作。自615日起,原开发区海关设立的保税监管场所电子账册停止入出库手续,剩余货物结转至新保税仓库电子账册,结转完毕后原账册注销。

  (四)新港辖区企业的企业管理业务于201761日之前在开发区海关已经受理的,由开发区海关办结并通知新港海关。涉及申请AEO认证或重新认证的,由天津海关重新下达认证指令后,另行逐一通知相关企业。

        (五)开发区海关办理的新港辖区企业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业务未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的,由开发区海关移交新港海关,由新港海关负责后续监管工作。

       三、报关差错记录地海关为新港海关的报关差错复核工作,自61日起到新港海关申请办理。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